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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保全
當事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提供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情況緊急的依據。同時按照上述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要求提供保全財產的線索,并提供相當于財產保全標的額的現金擔保。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請人于15日內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措施特征
一、保全措施是強制性的和臨時性的。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一經保全,當事人就不得再做處分。但是如果被申請人提供了有效的擔保,或者案件已經審結無須擔保的,則法院應解除保全措施。
二、保全范圍限于請求的范圍和與案件有關的財產,該財產的價值不應超過仲裁請求的數額。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也不能侵害當事人的人身權利。
三、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決定不應對當事人的爭議標的作出實體上的決定,即不能通過保全來確定當事人實體上的權利義務。在涉外仲裁案件中,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有重要的意義。正確、及時地申請和采取保全措施,對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順利執行仲裁裁決都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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